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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8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嘉兴市布雷塑胶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横荣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嘉兴市布雷塑胶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横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893-1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布雷塑胶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上海横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执行嘉兴市布雷塑胶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横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横荣贸易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房地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者叶根良支付了20000元,并承诺到2015年年底付清(个人担保),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8213元,执行到位金额为2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嘉兴市布雷塑胶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89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