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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常永军二O一五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张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