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常永军二O一五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张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