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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海法登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准予申请人中海集装箱运输大连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海集装箱运输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登字第289号申请人:中海集装箱运输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赵宏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廷凯,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政军,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海集装箱运输大连有限公司因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登记“辉泓3”轮货物损失1400万元,并提供了货物运输合同、运单及集装箱清单、收款收据、收据和权益转让书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公告期限内申请债权登记,并提供了有关债权证据,以证明其具有与“辉泓3”有关的海事债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海集装箱运输大连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中海集装箱运输大连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黄耀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锡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