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安斌与刘秀妹、孙兆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斌,刘秀妹,孙兆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李安斌,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刘秀妹,女,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孙兆钟,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李安斌与被执行人刘秀妹、孙兆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蕉民初字第2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4)蕉民初字第2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