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吴旭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支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支公司、李启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旭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支公司,李启东,聂永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1982号原告:吴旭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支公司。负责人:张东升。被告:李启东。被告:聂永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旭东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支公司、李启东、聂永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旭东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旭东负担。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樊 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