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王书华与重庆天一拍卖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华,重庆天一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0547号原告王书华,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天一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7号附2号6-8#。法定代表人李春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华与被告重庆天一拍卖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书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书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书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保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