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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金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聂云祥与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新化乡贵马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云祥,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新化乡贵马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金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聂云祥,男,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被执行人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新化乡贵马煤矿。法定代表人陈兴文,该矿负责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仲案字(2014)75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受理了聂云祥申请执行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新化乡贵马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新化乡贵马煤矿应支付聂云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款人民币36089.00元,负担执行费450元。现被执行人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新化乡贵马煤矿已停产,经查,该矿无银行存款余额,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王 艾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顺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