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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5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袁立春与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立春,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5735号原告袁立春,女,1964年3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大唐庄村。法定代表人项启国,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立春与被告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大唐庄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通讯电话,因停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袁立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贵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