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石志国与洛阳中遂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志国,洛阳中遂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老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石志国,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洛阳中遂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工人,住河南省偃师市首阳山镇。被执行人洛阳中遂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苏滹沱村。法定代表人聂XX,该公司经理。石志国依据本院(2015)老民初字第5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洛阳中遂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石志国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洛阳中遂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老执第28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