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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滁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周济群房屋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周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847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西涧路4288号,组织机构代码00320545-8。法定代表人:张宏斌,系主任。被执行人:周济群,男,汉族,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滁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周济群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济群对西涧路226号(清水湾花园)3幢1201室和育新路174号26幢413室、育新路174号26幢613室及跃层13室拥有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济群所有的西涧路226号(清水湾花园)3幢1201室和育新路174号26幢413室、育新路174号26幢613室及跃层13室。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