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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执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迟进忠、张洪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迟进忠,张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0032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继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迟进忠,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张洪飞,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柳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迟进忠、张洪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长明审 判 员  张文军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