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吴建波诉被告董先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波,董先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吴建波,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董先军,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波诉被告董先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建波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先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波撤回对被告董先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鹏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