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赵宾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568号罪犯赵宾,曾用名赵斌,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永齐市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入监队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13)松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赵宾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宾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政治考试平均成绩为83分。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在入监队从事缝球劳动,累计获考核分269.4分,记功4次。该犯在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属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赵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海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