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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执民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雪丰、徐世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执民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水华。被执行人徐雪丰。被执行人徐世良。被执行人徐家文。本院在执行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雪丰、徐世良、徐家文(2015)衢执民字第74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执民字第747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东审 判 员 蓝建军审 判 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燕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