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恒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与潘文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恒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潘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253-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恒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代表人孙海涛,职务负责人。被执行人潘文杰,女,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清民初字第22号哈尔滨恒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与潘文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经冻结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后,其已将全部执行款项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