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二初字第00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洪涛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涛,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175-2号原告:洪涛,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110710070。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毛红卫,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亮,职务: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传书,职务: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涛诉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涛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涛撤回对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涛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代理审判员 XXX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