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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伍某某与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542号原告:伍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胡虎才,枞阳县麒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伍某某与被告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虎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伍某某诉称:伍某某与齐某甲于××××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齐某乙,现在外打工;××××年××月××日生育一女,名齐某丙,现在小学四年级读书。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以致打架。2011年6月,伍某某曾诉请法院要求与齐某甲离婚,被驳回诉求。此后,双方仍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综上,请求依法判令:一、伍某某与齐某甲离婚;二、婚生女齐某丙由伍某某抚养教育,齐某甲给付抚养费;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四、齐某甲承担本案的受理费。齐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伍某某与齐某甲于××××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齐某乙,现已成年;××××年××月××日生育一女,名齐某丙,现在枞阳县某小学四年级就读。婚后,伍某某与齐某甲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伍某某曾于2011年6月诉请与齐某甲离婚被驳回诉求。此后,伍某某与齐某甲的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2015年8月6日,伍某某再次诉讼来院,坚决要求与齐某甲离婚。审理中,伍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共同债务的分担保留其诉权。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伍某某与齐某甲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但未能建立起夫妻间应有的感情。2011年6月伍某某曾诉请与齐某甲离婚,虽被法院驳回诉求,但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现伍某某再次提出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婚生女齐某丙一直随伍某某生活,为不改变其生活习惯,依法由伍某某抚养教育为宜,齐某甲依法承担抚养费。审理中,伍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共同债务的分担保留其诉权,是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伍某某与被告齐某甲离婚;婚生女齐某丙由原告伍某某抚养教育,被告齐某甲自2015年9月起,每月按300元的标准给付原告伍某某子女抚养费,每年的子女抚养费于当年12月30日前付清,直至婚生女齐某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但年满十八周岁仍在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的,给付至其高中毕业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伍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飞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