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弘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弘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洪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447号原告:青岛弘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常学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丰,青岛黄岛灵山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弘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弘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召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佳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