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素如与被申请人罗家平、蒋菊英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素如,罗家平,蒋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保字第11-1号申请人陈素如,女,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被申请人罗家平,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被申请人蒋菊英,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陈素如因与被申请人罗家平、蒋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罗家平、蒋菊英的银行存款744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素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家平、蒋菊英的银行存款744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龙元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娟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