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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朱金伟与刘术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伟,刘术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419号原告朱金伟。被告刘术中。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实现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金伟对被告刘术中的本次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凌 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