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朱金伟与刘术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伟,刘术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419号原告朱金伟。被告刘术中。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实现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金伟对被告刘术中的本次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凌 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