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务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夏敌申请执行申练兰、申亚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务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夏敌,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申练兰,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仡佬族。被执行人申亚飞,女,1981年2月3日出生,仡佬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务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夏敌申请执行申练兰,申亚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被执行人申练兰主动兑现20000元给申请人夏敌,余款申请人表示放弃不再执行并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务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乐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