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凤武与李金刚、王程程、庄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武,李金刚,王程程,庄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00381号原告:王凤武,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金刚,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王程程,女,满族,住所地同上。被告:庄野,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武诉被告李金刚、王程程、庄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免收。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姜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