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卢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 华审 判 员 李勇军人民陪审员 路浩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孙轲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