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积林与胡巍、刘国民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265号申请人:张积林。被执行人:胡巍。被执行人:刘国民。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张积林依据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2)怀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胡巍、刘国民、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胡巍、刘国民,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2)怀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中止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世明执行员 赵志力执行员 张润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郝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