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700号原告解作明。被告钱娓。原告解作明与被告钱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解作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作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彦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薛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