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民初字第0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700号原告解作明。被告钱娓。原告解作明与被告钱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解作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作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彦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薛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