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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东民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彭文英与刘理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英,刘理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东民初字第1505号原告彭文英,女,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袁奇,系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刘理章,男,1967年9月5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北环路889号4幢1楼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文英诉被告刘理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文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文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28.00元,减半收取1764.00元,由原告彭文英承担。审判员 赵  春  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远春(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