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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郝雷旭与刘洪见、王体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雷旭,刘洪见,王体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郝雷旭。被告刘洪见。被告王体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远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孟洪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雷旭与被告刘洪见、王体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雷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郝雷旭负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