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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钟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钟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1877号健身会所三楼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继文,经理。被告:钟鑫,男,汉族,1969年7月3日出生,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钟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春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吕振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