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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亚兴纺织有限公司、张军领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亚兴纺织有限公司,张军领,张玉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熠博,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李国瑞,该公司法务。被告石家庄亚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工业园区(西大陈村)。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军领。被告张玉坡。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石家庄亚兴纺织有限公司、张军领、张玉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宋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