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青岛南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即墨市通济办事处云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南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墨市通济办事处云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91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南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王演庄。法定代表人王成森,董事长。被执行人即墨市通济办事处云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通济办事处云桥村。法定代表人仇兆开,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南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通济办事处云桥村村民委员会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交纳案款400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2)第22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