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龙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何东明、黄小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东明,黄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紫光路17号。法定代表人张碧兰,局长。被执行人何东明,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黄小英,女,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龙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何东明、黄小英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执审字第4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履行能力,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经辉审判员  洪维龙审判员  许祥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