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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东北亚铁路国际旅行社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薛乐,吉林省东北亚铁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12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薛乐,男,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北亚铁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薛炳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北亚铁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薛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北亚铁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薛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北亚铁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薛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薛乐购买的,长春益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207号,项目名称:财富大厦,丘(地)号:3-69/40-53,第财富大厦幢1单元1305号房,合同编号:0000000000568674,建筑面积:52.2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预查封。二、预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