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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民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国强与海宁市鸿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强,海宁市鸿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嘉海民初字第2295号原告:胡国强。被告:海宁市鸿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明华。委托代理人:张亚平。委托代理人:吴琪。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强诉被告海宁市鸿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国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海宁市鸿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强撤回对被告海宁市鸿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国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