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7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与金亚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金亚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77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下称中行咸宁分行),住所:咸宁市咸安区淦河大道68号,负责人:刘步云,行长。委托代理人:涂晓军,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艳芬,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金亚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行咸宁分行诉被告金亚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被告申请、本院查明,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温分公(经)刑立字(2014)979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罗建辉涉嫌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侦查。由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行咸宁分行诉被告金亚娟信用卡纠纷案中,被告金亚娟所使用的信用卡与该刑事犯罪案中嫌疑人所涉及的信用卡相关联,案件裁判需要等待罗建辉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结案结论,因此,不宜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海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