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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369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湛某某,男,汉族,1987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海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阿明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