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369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湛某某,男,汉族,1987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海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阿明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