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刑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刑初字第0033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5年4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姜妮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和同学王甲、张某到思源学院帮女友曲某调解与舍友李某之间的矛盾。在思源学院水果超市前,王某与李某话不投机而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李某提到自己男朋友杨某在长安区延安大学创新学院上学,王某认为李某在威胁自己,便要过杨某的电话号码后同王甲、张某赶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延安大学创新学院。王某与杨某在该院南门见面后,两人就厮打在一起。在撕打的过程中,王某捡起杨某掉在地上的匕首,朝杨某胸、腹部、背部连刺数下,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杨某的外伤损伤程度为重伤。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杨某各种损失9万元,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又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彩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姚化鹏审 判 员 郝海荣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