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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3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260号原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胜太路88号。法定代表人邓富义,总经理。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三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钰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