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龙海与刘勇福、刘长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龙海,刘勇福,刘长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保字第38号申请人:王龙海。委托代理人师好军,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勇福。被申请人:刘长勇。2015年8月22日7时1许,被申请人刘勇福驾驶刘长勇的豫A×××××号东风牌小型面包车沿天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郑州财经学院路口时,与申请人王龙海驾驶沿天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去郑州财经学院路由西左转弯的凤凰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申请人王龙海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认定被申请人刘勇福负事故主要责任,申请人王龙海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受伤严重,在医院花费了60000多元医疗费。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王龙海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立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长勇停放在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的肇事车辆豫A×××××号东风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20000元人民币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长勇停放在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的肇事车辆豫A×××××号东风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建华审 判 员 任 斐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