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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久生与长春市基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久生,长春市基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王久生,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长春市基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久生申请执行(2014)长二劳人仲裁字第33号仲裁裁决书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二劳人仲裁字第33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德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