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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4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志俊诉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俊,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493-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俊,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北二巷2号。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558号。法定代表人:周彦岭,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院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劳人仲裁字第84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为申请人张志俊出具解除聘用关系证明书,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金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郗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