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吕某甲,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张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认识,相处不久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一开始感情还可以,后来生活一段时间后,我与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出去打工后被告接触人多了觉得我家经济条件不好,就不和我好好过日子了。××××年××月××日生有一儿子吕某乙,现年14周岁,随我共同生活。2012年2月,被告突然离家出走,我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被告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认识,相处不久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一子吕某乙,现年14周岁,随原告一起生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2月份,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引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怀安县柴沟堡镇阮家窑村村委会证明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被告便离家出走三年未归。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经公告查找却无下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本院应认定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张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男孩吕某乙,一直随由原告吕某甲生活,应随原告生活为宜,且原告自愿负担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婚生男孩吕某乙由原告抚养,并负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吕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志刚审 判 员 党 建代理审判员 韩水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高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