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金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537号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曙光路北街口。法定代表人:李丙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军,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张鹤伦,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宋金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金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杨中随审判员段文杰人民陪审员王洪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艾鸿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