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茄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孙华与七台河矿业精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华,七台河矿业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茄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孙华,男,汉族,1951年出生,现住茄子河区。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孙华与七台河矿业精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茄中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行标的37415.34元。申请执行人孙华与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茄中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李松彬执行员 姜勤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邢 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