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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3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徐伟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425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徐伟雄,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徐伟雄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146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徐伟雄应缴纳罚金一万元。根据移送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34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文秀执行员  王大亮执行员  李 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袁建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