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6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295号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勇,系青岛黄岛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汉族,35岁,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车绍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