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县法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恒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确认调解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邯郸市恒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邯县法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东环路与雪驰路交叉口北行3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李清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市恒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曲周县河南瞳镇兴河路80号。法定代表人:银国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恒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的(2014)邯县调确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申请人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向我院递交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邯县调确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伟平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刘紫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