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立商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临邑鲁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鲁牛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邑鲁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鲁牛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立商保字第159号申请人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城迎宾北路法定代表人:李阳被申请人临邑鲁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迎宾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陈慧明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鲁牛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经济开发区梨城大道西首法定代表人:毕士坤申请人临邑县鑫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邑鲁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鲁牛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或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山东鲁牛有限公司位于临邑县城区迎宾南路东侧(土地证号:x**)土地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东兴审判员  聂志军审判员  崔明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恩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