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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杜明礼与李雪生、山东地佑晟苗木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明礼,李雪生,山东地佑晟苗木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374号原告杜明礼,居民。被告李雪生,居民。被告山东地佑晟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蒋史汪村。法定代表人顾文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明礼与被告李雪生、山东地佑晟苗木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雪生在山东地佑晟苗木有限公司交纳的苗木认养保证金3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雪生在山东地佑晟苗木有限公司交纳的苗木认养保证金35000元冻结期间,被告山东地佑晟苗木有限公司不得向被告李雪生支付,如需给付,需提存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罗庄法院账号:临商银行罗庄支行800002001005700000162)。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邓艳君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三、冻结期间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蹇令峰审 判 员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钱明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