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咏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985号申请执行人黄咏梅,女,汉族,1967年1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倪洪文,男,汉族,1978年6月7日出生。关于黄咏梅申请执行倪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383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倪洪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383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林洁执行员陈礼平执行员黄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龚子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