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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吴江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昆山市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0391号原告吴江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炳坤,该公司员工。被告昆山市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六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江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吴江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颢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梦姣 百度搜索“”